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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产品识别系统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产品型号,第二部分是产品名称,由这两部分组成的识别系统可以基本上表征汽车产品的结构和用途,为产品的使用,行政管理等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我国汽车产品型号和名称编制主要执行的标准是原GB/T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和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以及GB 3730.1《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车辆类型》等标准。在产品型号编制中大多数生产企业基本上都贯彻执行了GB/T 17350-1998,保证了有关使用方的协调一致性。
由于近年来专用汽车使用范围的迅速扩大,专用功能的延伸更促进了其种类的发展,这些都对专用汽车产品名称的规范化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增加了产品管理、认证和检验的难度。究其原因是标准不够完善。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没有规定专用汽车产品术语的编制方法,其规定的产品术语非常有限且不能满足目前发展的需要。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可操作性的方法作为确立专用汽车产品术语的依据,造成目前《公告》内专用汽车产品型号和名称繁琐、杂乱。因此科学、规范地确立专用汽车产品术语成为本次标准修订的重点内容。
为了适应我国专用汽车的发展,使专用汽车产品名称更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标准起草小组认真研究了《公告》上现有的专用汽车产品,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在全国有关会议和企业中反复征求意见。
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委2006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列入2006年标准修订计划,项目编号;20065452-T-303。本标准是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的标准起草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专标委秘书处的挂靠单位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担任。
2、 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成立了标准工作组,2005年8月,通过对《公告》专用汽车产品分析的基础上,标准起草小组起草了标准草案。
2005年—2006年,标准起草小组组织多次标准项目、内容讨论,初步确定标准的结构框架。
2006年-2007年9月,起草小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7年11月,起草小组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进行整理,共收集意见数量54个,采纳 33个,未采纳 21 个,起草小组按照采纳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2007年12月形成标准送审稿。
3、 主要起草单位
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有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4、 标准编制原则和目的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本着“简化、规范、实用”的原则, 对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中的产品术语和《公告》内的专用汽车产品名称进行归纳和分析,总结出一套适合专用汽车产品术语的编制方法,同时也结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尽可能作到本标准中确立的产品术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达到使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产品型号和名称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及与其他标准的协调统一,保证在汽车行业或应用领域内及相关领域之间术语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统一性,更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行业统计,为专用汽车行业发展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标准按专用汽车的车身结构特征将专用汽车产品划分为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栅式汽车和特种结构汽车六种类型,同时依据GB 3730.1《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车辆类型》中的内容增加了专用运输车和专用作业车。这种划分可以更加合理地区别专用汽车产品,确保专用汽车产品术语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本标准中的产品分类,并不一定适合专用汽车的产品管理。今后将会出台更适合管理要求的专用汽车产品分类标准(已申报立项的《专用汽车类别及代码》),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产品管理的需要。
5、 标准主要内容的说明
5.1专用汽车产品类型的划分
5.1.1按专用汽车产品的车身结构特征作为划分类型的依据
本标准将原属GB/T17350-1998 “特种结构汽车”类中的“静力触探车”、“放射性源车”、“电源车”、“抢险车”、“照明车”化分到“厢式汽车” 类中。将原属GB/T17350-1998 “特种结构汽车”类中的“机场消防车” 化分到“罐式汽车” 类中。
5.1.2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专用装置的专用汽车产品的类型划分
这类专用汽车产品按照其主要的结构划分类型。例如:罐式汽车上加装随车吊的车辆,应该划分到罐式汽车类型中。
5.1.3专用运输车和专用作业车的界定
按照GB/T 3730.1-2001标准中的定义,专用运输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汽车,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除了以上“定义”的界定方法外,新标准把特定区域内使用(沙漠车)和特殊用途类的专用汽车产品划分为专用作业车类型。也就是说,只要不以道路运输货物或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产品都划分为专用作业车类型。
5.2术语和定义主要内容说明
GB/T17350-1998中的专用汽车产品术语共计151个,没有专用运输车和专用作业车的分类和定义。与GB/T17350-1998相比,本标准共计281个专用汽车产品术语,增加产品术语130个,标准中专用运输车83个,专用作业车198个。
5.2.1本标准中的“厢式汽车”与GB/T17350-1998的主要区别
一、定义:GB/T17350-1998中“厢式汽车”的定义为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或与驾驶室联成一体的整体式封闭结构车厢的专用汽车。而本标准“厢式汽车”的定义是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可与驾驶室联成一体),扩大了厢式运输车的范围。
二、分类和产品数量:GB/T17350-1998中“厢式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43个,本标准中“厢式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101个。本标准中“厢式汽车”分为厢式专用运输汽车和厢式专用作业汽车,厢式专用运输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26个,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75个。
三、术语和定义:已经撤消的产品术语有“修理车”、 “X射线诊断车”、“住宿车”。
更改的产品术语有“计划生育车” 更改为“计划生育宣传车”,“警备车” 更改为“警用车”。
新增的产品术语有“器官运送车”、“运兵车”、“医疗废物转运车”、运输危险品的10个产品术语、3个检测车系列产品术语、医疗车及其系列产品术语2个、救护车系列产品术语2个、监测车系列产品术语3个、“油井计量车”、宣传车系列产品术语2个、“器材消防车”、“海关安检车”、“教练车”、仪器车系列产品术语3个、“路政车”、“监理车”、指挥车系列产品术语2个、“稽查车”、“银行车”、“旅居车”、“采血车”、“防暴车”、工程车系列产品术语6个、检修车系列产品术语2个、“路面横向力系数测试车”、“净水车”、“静力触探车”、“放射性源车”、“电源车”、抢险车及其系列产品术语2个、照明车及其系列产品术语2个、“电影放映车”、“解堵车”、展示车及其系列产品术语2个。
两标准中的产品定义有较大修改的产品有“厢式运输车”。
5.2.2本标准中的“罐式汽车”与GB/T17350-1998的主要区别
一、分类和产品数量:GB/T17350-1998中“罐式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25个,本标准中“罐式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51个。本标准中“罐式汽车”分为罐式专用运输汽车和罐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运输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28个,罐式专用作业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23个。
二、术语和定义:已经撤消的产品术语有“化工液体运输车”、“液态食品运输车”、“粉粒食品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散装电石粉车”。
更改的产品术语有“散装水泥车”更改为“散装水泥运输车”。
新增的产品术语有“鲜奶运输车”、“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中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高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活鱼运送车”、“飞机供水车”、“垃圾收集车”、“污泥收集车”、“油污收集车”、“原油收集车”、运输危险品的10个产品术语、“清洗吸污车”、“飞机吸污车”、“加药车”、“清洗洒水车”、“下水道疏通清洗车”、“公路护栏清洗车”、“供液消防车”、“A类泡沫消防车”、“机场消防车”、“水罐防暴车”、“吸引压送车”。
两标准中的产品定义有较大修改的产品有“加油车”、“飞机加油车”。
5.2.3本标准中的“专用自卸汽车”与GB/T17350-1998的主要区别
一、分类和产品数量:GB/T17350-1998中“专用自卸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12个,本标准中“专用自卸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13个。本标准中“专用自卸汽车”分为专用自卸运输汽车和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专用自卸运输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13个,专用自卸作业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0个。
二、术语和定义:已经撤消的产品术语有“粉粒物料自卸车”。
新增的产品术语有“分捡垃圾运输车”、“压缩式对接垃圾车”。
5.2.4本标准中的“仓栅式汽车”与GB/T17350-1998的主要区别
一、分类和产品数量:GB/T17350-1998中“仓栅式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5个,本标准中“仓栅式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7个。本标准中“仓栅式汽车”分为仓栅式专用运输汽车和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运输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7个,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0个。
二、术语和定义: 新增的产品术语有“瓶装饮料运输车”、“桶装垃圾运输车”。
5.2.5本标准中的“起重举升汽车”与GB/T17350-1998的主要区别
一、分类和产品数量:GB/T17350-1998中“起重举升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10个,本标准中“起重举升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13个。本标准中“起重举升汽车”分为起重举升专用运输汽车和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运输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4个,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9个。
二、术语和定义: 新增的产品术语有“全地面起重机”、“桥梁检测作业车”、“计量检衡车”。
5.2.6本标准中的“特种结构汽车”与GB/T17350-1998的主要区别
一、分类和产品数量:GB/T17350-1998中“特种结构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56个,本标准中“特种结构汽车” 产品术语共计96个。本标准中“特种结构汽车”分为特种结构专用运输汽车和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特种结构专用运输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5个,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的产品术语共计91个。
二、术语和定义:已经撤消的产品术语有“静力触探车”、“放射性源车”、“输砂车”、“油井防砂车”、“电源车”、“抢险车”、“照明车”、“炸药混装车”、“联用消防车”、“机场消防车”。
更改的产品术语有“连续管作业车”更改为“连续油管作业车”。
新增的产品术语有“渣斗运输车”、“洗井管汇车”、“油井试压泵车”、“液氮泵车”、“吸尘车”、“供气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水联用消防车”、“高倍泡沫消防车”、“排烟照明消防车”、“高倍泡沫排烟消防车”、“自装卸式消防车”、“水带敷设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化学洗消消防车”、“涡喷消防车”、“含油污水处理车”、“公路护栏抢修车”、“稀浆封层车”、“除雪车”、“道路划线车”、“抽油杆作业车”、“灌注车”、“公路测试车”、“捞油车”、“连续混配车”、“抽油车”、“捞砂车”、“地震排列车”、“管道清淤车”、“皮带输送车”、“沥青水泥砂浆搅灌车”、沙漠车系列产品术语18个。
两标准中的产品定义有较大修改的产品有“集装箱运输车”。
5.3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编制方法
不应使用“俗语”如“厢式火工品运输车”。避免出现“专用”、“轻型”、“微型”、“中型”、“重型”、“越野”、“流动”、“紧急”、“机动”、“综合”、“多功能”、“应急”等词语以及表示装载质量和功能数量的量词。如“4.5吨厢式运输车”、“清洗吸污两用车”等。
《公告》中有如“散装水泥车”等这类不规范的产品名称,因为该名称缺乏最主要的术语构成元素,不能确定该产品是“运输”用还是其它功能,因此该产品的规范化名称应为“散装水泥运输车”。
例如:道路清障车,“道路”并不是“清障车”的服务对象,因此“道路清障车”的规范化术语应为“清障车”。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可以验证产品术语是否规范,如:食品检测车,我们可以改成“检测食品的汽车”,散装水泥运输车可以改成“运输散装水泥的汽车”,只要改变后的词语逻辑正确,就可判定该术语是规范的。“道路清障车”如果改成“清障道路的汽车” 逻辑上不正确。
例如:厢式易燃固体运输车和罐式易燃固体运输车的产品用途和运输介质相同,本应采用一个产品术语(易燃固体运输车),但由于它们不同的车身结构,分属厢式类和罐式类,因此可采用两个不同的产品术语(厢式易燃固体运输车和罐式易燃固体运输车)。
可使用类化的专用汽车产品术语(如指挥车、工程车等),也可使用其细分的专用汽车产品术语(如电力指挥车、焊接工程车等)。
例如:运输干混砂浆的专用汽车产品,产品术语可以为高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类化)或干
例如:“激光测速监测车”中的“激光测速”是产品功能实现方法的名称,同样如:电热解堵车、热再生修补车等。“伸缩式高空作业车”和“伸缩式皮带输送车”都包含了专用装置的结构名称“伸缩式”,因此上述产品术语不规范。
5.3.5对于多功能的专用汽车产品,产品术语应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主要功能的名称构成。
例如:“多功能清洗车”的产品术语应采用清洗车或清洗吸污车等。
5.3.6对于运输列入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的专用汽车产品,术语采用它所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或项别名称构成。
根据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确定的危险货物类别或项别名称,运输危险物品的专用汽车的术语确定为爆炸品运输车、易燃气体运输车、毒性气体运输车、易燃液体运输车、易燃固体运输车、氧化性物品运输车、毒性和感染性物品运输车、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腐蚀性物品运输车、杂项危险物品运输车。厢式类运输危险物品的专用汽车和罐式类运输危险物品的专用汽车都有单独定义。
5.3.7运输粉粒体的专用汽车产品术语采用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堆积密度≤700kg/m3、中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700kg/m3<堆积密度≤1200kg/m3和高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1200kg/m3<堆积密度三种。
5.3.8标准中涉及油田类专用汽车的产品术语按QC/T 739-2005《油田专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中附录A的内容确定。
5.3.9消防车产品术语按GA/T 114-2003《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中定义的消防车产品名称确立。
在标准的反馈意见中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消防车产品术语是否能参考GA/T 114-2003中表1的内容。经过标准起草工作组讨论,消防车产品术语按GA/T 114-2003《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中定义的消防车产品名称确立。
5.4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代号的编制方法
由于标准GB9417—1987《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已经废止,本标准中规定了车辆结构特征代号为厢式结构类“X”、罐式结构类“G”、专用自卸结构类“Z”、起重举升结构类“J”、仓栅结构类“C”、特种结构类“T”。
用途特征代号按本标准第6.1.2.1~6.1.2.6的规定。用途特征代号的确定,根据术语的汉字缩写,取其汉语拼音的第1位大写拼音字母组合,对于重复的依次取第二位、第三位,但不应采用“I”和“O”。如“检测车”的汉字缩写为“检测”,汉语拼音为“jian ce”,用途特征代号取“JC”;“监测车”的汉字缩写为“监测”,汉语拼音为“jian ce”,为避免重复,用途特征代号取“JE”。
标准中规定的厢式汽车用途特征代号有70个,罐式汽车用途特征代号有36个,专用自卸汽车用途特征代号有13个,仓栅式汽车用途特征代号有7个,起重举升汽车用途特征代号有10个,特种结构汽车用途特征代号有57个。
对于专用汽车产品功能和/或产品用途相同,以及产品服务对象或运输介质相同的产品只应给予一个用途特征代号。
车身结构不同的产品,术语不同,但其用途特征代号应该相同。如厢式类和罐式类的危险品运输车。
类化的产品采用一个特征代号对应几个产品术语。为保护特征代号资源,一般情况下,如:消防车、工程车、指挥车等类化产品,只用一个特征代号对应几个产品术语。
6、 与行业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协调性
本标准是在GB/T17350-1998和GB 3730.1标准基础上对专用汽车的特殊性予以规定。本标准作为GB/T 3730.1标准中汽车类型产品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它和GB/T 3730.1标准的关系如图: ![]()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标准自行废止。
7、执行标准的措施和建议
对《公告》中不规范的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按本标准中规定的术语限期进行变更,对变更产品,《公告》中将以新旧对照过渡的形式表示,具体过渡期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
变更中企业掌握不准的产品可按表2填报后报审核单位,审核单位将根据企业填报的产品代号、名称、结构、用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规范化。
本标准未列入的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产品术语和代号,由生产企业按表1填报后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中介机构将定期公布新增加的术语和代号。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代号编制方法》标准起草工作组
附件:一、表一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申请表
二、表二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规范化申请表
三、填写说明
附件一:
表一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页面不够,可加附页
附件二:
表二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规范化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申报日期:
附件三:填写说明:
1、 申请单位应在企业名称处盖章,否则此表无效。
2、 照片要求能清晰显示产品的外观,尤其是侧面和内部结构照片应尽可能地显示专用装置。
3、 产品主要结构和用途说明应如实填写产品所属结构类别,专用装置和用途。
4、 标准中未列入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按表1填报后报审核单位。
5、 代号和名称应按本标准进行规范化变更。对有疑问的老产品,企业可按表2填报审核单位。
6、 表2中“本次变更的具有相同代号和名称的产品”栏,是指本次需变更的具有相同车辆类别代号和结构特征代号及用途特征代号,但主参数或产品序号不同的产品。
7、 申请表应用A4标准纸。
审核单位:
审核单位通讯地址:
审核单位邮编:
审核单位联系电话
审核单位传真: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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